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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Oct.2018
REACH ‖ 歐盟REACH法規增加附錄XVII第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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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2日,歐盟委員會發佈法規(EU)2018/1513,對歐盟REACH法規(EC)No1907/2006附錄XVII中被歸類為致癌、致基因突變、致生殖毒性(CMR)1A類和1B類中涉及服裝及相關配飾、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品和鞋類產品的限制物質清單作出規定。根據法規,新增附件12第一列所列物質將會增加到附錄XVII第72條, 其中融合了部份之前已列入ANNEX XVII ENTRY 27,28,29等條目中的有害金化學元素及其化合物。
這是歐盟繼限制紡織物使用偶氮染料(Azo Dyes)化學物質後,最重要的一個紡織物危害物質限制法規。如當初ROHS對電子產業的影響,此法規將會對紡織業造成深遠的影響。
生效時間:
該法規在該歐盟OJ公佈日期後20天後,成為正式法規,各成員國可依此制定相關國內法規。
將在2020年11月1日開始,執行法規規定的符合性要求。
過渡期安排:2020-11-1到2023-11-1期間,夾克,外套服裝,家居產品中的甲醛要求可接受300mg/kg限量,然後才執行75mg/kg限值。
限制範圍:
1. 在2020年11月1日之後,不得以下列任何一種方式在市面上販售:
(a) 服裝或相關配件;
(b) 除衣服外的紡織品,在正常或合理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與人體皮膚接觸的程度與衣服相似;
(c) 鞋類。
如果衣服、相關配件、供消費者使用的衣服或鞋類以外的紡織品,且該物質以均質材料計量,濃度等於或大於附錄 12 中該物質規定的濃度。
2. 作為減損方式,投放市場的夾克、外套或室內裝潢產品中的甲醛[CAS No 50-00-0], 在2020年11月1日至2023 年11月1日期間,第 1 條中相關濃度應為300 mg / kg。此後需執行附錄 12 中規定的濃度(75 mg / kg)。
3. 第一條不適用於:
(a) 服裝、相關配件或鞋類,或僅由天然皮革,毛皮或皮革製成的服裝、相關配件或鞋類的部件。
(b) 非紡織緊固件和非紡織裝飾部件。
(c) 二手服裝、相關配件、除服裝或鞋類以外的紡織品(d) 供室內使用的地毯和地板覆蓋紡織物品。
4. 第一條不適用於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EU)2016/425 號法規(*)或第(EU)2017/745 號法規(**)中的服裝、相關配件、除服裝或鞋類的紡織品。
5. 第 1 條(b)項不適用於一次性紡織品。“一次性紡織品”是指設計為僅使用一次或在有限時間內使用的紡織品,不得用於相同或類似目的的後續使用。
6. 第一條和第二條的適用不影響本附件或其他適用的聯盟立法中規定的任何更嚴格限制。
7. 委員會應審查第3(d)條中的豁免,並酌情修改該點。
(*)2016年3月9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於個人防護裝備和廢除委員會指令89/686/EEC (OJ L 81, 31.3.2016, 第 51 頁)的第 2016/425 號條例。
(**)2017年4月5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於醫療器械的法規(EU)2017/745,修訂指令 2001/83 / EC,法規(EC)No 178/2002 和法規(EC)No 1223/2009 並廢除理事會指令 90/385 / EEC 和 93/42 / EEC(OJ L 117,5.5.2017, 第 1 頁 )。
新增附錄 12表中第1列的化學物質包括(33種):
備註:上述要求不影響 REACH 法規附錄 XVII 或其他應用于歐盟法律法規中所規定的任何更嚴格的限制要求。
(EU)2018/1513 原文訊息: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OJ.L_.2018.256.01.0001.01.ENG&toc=OJ:L:2018:256:TOC
2018年10月12日,歐盟委員會發佈法規(EU)2018/1513,對歐盟REACH法規(EC)No1907/2006附錄XVII中被歸類為致癌、致基因突變、致生殖毒性(CMR)1A類和1B類中涉及服裝及相關配飾、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品和鞋類產品的限制物質清單作出規定。根據法規,新增附件12第一列所列物質將會增加到附錄XVII第72條, 其中融合了部份之前已列入ANNEX XVII ENTRY 27,28,29等條目中的有害金化學元素及其化合物。
這是歐盟繼限制紡織物使用偶氮染料(Azo Dyes)化學物質後,最重要的一個紡織物危害物質限制法規。如當初ROHS對電子產業的影響,此法規將會對紡織業造成深遠的影響。
生效時間:
該法規在該歐盟OJ公佈日期後20天後,成為正式法規,各成員國可依此制定相關國內法規。
將在2020年11月1日開始,執行法規規定的符合性要求。
過渡期安排:2020-11-1到2023-11-1期間,夾克,外套服裝,家居產品中的甲醛要求可接受300mg/kg限量,然後才執行75mg/kg限值。
限制範圍:
1. 在2020年11月1日之後,不得以下列任何一種方式在市面上販售:
(a) 服裝或相關配件;
(b) 除衣服外的紡織品,在正常或合理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與人體皮膚接觸的程度與衣服相似;
(c) 鞋類。
如果衣服、相關配件、供消費者使用的衣服或鞋類以外的紡織品,且該物質以均質材料計量,濃度等於或大於附錄 12 中該物質規定的濃度。
2. 作為減損方式,投放市場的夾克、外套或室內裝潢產品中的甲醛[CAS No 50-00-0], 在2020年11月1日至2023 年11月1日期間,第 1 條中相關濃度應為300 mg / kg。此後需執行附錄 12 中規定的濃度(75 mg / kg)。
3. 第一條不適用於:
(a) 服裝、相關配件或鞋類,或僅由天然皮革,毛皮或皮革製成的服裝、相關配件或鞋類的部件。
(b) 非紡織緊固件和非紡織裝飾部件。
(c) 二手服裝、相關配件、除服裝或鞋類以外的紡織品(d) 供室內使用的地毯和地板覆蓋紡織物品。
4. 第一條不適用於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EU)2016/425 號法規(*)或第(EU)2017/745 號法規(**)中的服裝、相關配件、除服裝或鞋類的紡織品。
5. 第 1 條(b)項不適用於一次性紡織品。“一次性紡織品”是指設計為僅使用一次或在有限時間內使用的紡織品,不得用於相同或類似目的的後續使用。
6. 第一條和第二條的適用不影響本附件或其他適用的聯盟立法中規定的任何更嚴格限制。
7. 委員會應審查第3(d)條中的豁免,並酌情修改該點。
(*)2016年3月9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於個人防護裝備和廢除委員會指令89/686/EEC (OJ L 81, 31.3.2016, 第 51 頁)的第 2016/425 號條例。
(**)2017年4月5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於醫療器械的法規(EU)2017/745,修訂指令 2001/83 / EC,法規(EC)No 178/2002 和法規(EC)No 1223/2009 並廢除理事會指令 90/385 / EEC 和 93/42 / EEC(OJ L 117,5.5.2017, 第 1 頁 )。
新增附錄 12表中第1列的化學物質包括(33種):
物質名稱 | CAS號 | 限值以品質計(以均質材料濃度計) |
鎘及其化合物(列在附錄XVII中第28,29,30項限制,附錄1-6) | < 1 mg/kg(以可萃取鎘計) | |
六價鉻化合物(列在附錄XVII中第28,29,30項限制,附錄1-6) | < 1 mg/kg(以可萃取六價鉻計) | |
砷化合物(列在附錄XVII中第28,29,30項限制,附錄1-6) | < 1 mg/kg(以可萃取砷計) | |
鉛及其化合物(列在附錄XVII中第28,29,30項限制,附錄1-6) | < 1 mg/kg(以可萃取鉛計) | |
苯 | 71-43-2 | < 5 mg/kg |
苯並[a]蒽 | 56-55-3 | < 1 mg/kg |
苯並[b]熒蒽 | 205-99-2 | < 1 mg/kg |
苯並[a] 芘;苯並[def]屈 | 50-32-8 | < 1 mg/kg |
苯並[e] 芘 | 192-97-2 | < 1 mg/kg |
苯並[j]熒蒽 | 205-82-3 | < 1 mg/kg |
苯並[k]熒蒽 | 207-08-9 | < 1 mg/kg |
屈 | 218-01-9 | < 1 mg/kg |
二苯並[a,h]蒽 | 53-70-3 | < 1 mg/kg |
4,α,α,α-四氯甲苯;對氯三氯甲苯 | 5216-25-1 | < 1 mg/kg |
α,α,α-三氯甲苯;三氯化苄 | 98-07-7 | < 1 mg/kg |
α-氯甲苯;苄基氯 | 100-44-7 | < 1 mg/kg |
甲醛 | 50-00-0 | < 75 mg/kg(作為過渡,在2020年11月1日和2023年11月1日期間,夾克,大衣和室內裝飾品中甲醛的限制濃度為300mg/kg;但從2023年11月2日起,這些產品的限制濃度應遵照75mg/kg。) |
鄰苯二甲酸二C6-8支鏈烷基酯(富C7) | 71888-89-6 | < 1000 mg/kg (單獨或與其他在本條款或者附件XVII中其他條款中被法規(EC)No 1272/2008的附錄VI第3部分分類為致癌、生殖細胞致突變或生殖毒性1A或1B的鄰苯二甲酸鹽一起) |
鄰苯二甲酸二甲氧乙酯 | 117-82-8 | |
鄰苯二甲酸二異戊酯 | 605-50-5 | |
鄰苯二甲酸二戊酯(DPP) | 131-18-0 | |
鄰苯二甲酸二己酯(DnHP) | 84-75-3 | |
N-甲基吡咯烷酮;1-甲基-2-吡咯烷酮(NMP) | 872-50-4 | < 3000 mg/kg |
N,N-二甲基乙醯胺(DMAC) | 127-19-5 | < 3000 mg/kg |
N,N-二甲基甲醯胺(DMF) | 68-12-2 | < 3000 mg/kg |
分散藍1 | 2475-45-8 | < 50 mg/kg |
鹼性紅9 | 569-61-9 | < 50 mg/kg |
鹼性紫 3含≥ 0.1 %的米希勒酮(EC號202-027-5) | 548-62-9 | < 50 mg/kg |
4-氯-鄰甲苯胺鹽酸酯 | 3165-93-3 | < 30 mg/kg |
2-萘銨醋酸鹽 | 553-00-4 | < 30 mg/kg |
2,4-二氨基苯甲醚硫酸鹽 | 39156-41-7 | < 30 mg/kg |
2,4,5-三甲基苯胺鹽酸鹽 | 21436-97-5 | < 30 mg/kg |
喹啉 | 91-22-5 | < 50 mg/kg |
(EU)2018/1513 原文訊息: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OJ.L_.2018.256.01.0001.01.ENG&toc=OJ:L:2018:256:T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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