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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Dec.2018
REACH ‖ 歐盟批准REACH 附錄XVII 限用所有物品塑化材料中的四種鄰苯二甲酸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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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委員會公佈了(EU) 2018/2005,該新法規規定所有物品中的塑化材料都要符合REACH附錄XVII第51項中的四種鄰苯二甲酸酯(DIBP,DEHP,DBP和BBP)的要求,此法規2019年1月7號生效。截止目前REACH附錄XVII第51項和第52項一共測試7種鄰苯二甲酸酯。
修定內容:
1. 增加DIBP要求,因此REACH附錄XVII第51項的受限制鄰苯二甲酸酯變為以下四種:
l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l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l 鄰苯二甲酸丁苄酯(BBP)
l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
2. REACH附錄XVII第51項鄰苯二甲酸酯限用要求簡述如下:
3. 物品(除了玩具和兒童護理用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限用要求不適用於:
l 沒有與人體粘膜接觸或與人體皮膚長時間接觸的塑化材料,而專門用於工業或農業用途,或專門用於戶外的物品。
l 2024年1月7日前投放市場的飛機,或任何時候投放市場的物品,這些物品是專門用於維護或修理這些飛機,並對飛機安全和性能有關鍵的作用。
l 2024年1月7日前投放市場的機動車輛,或任何時候投放市場的物品,這些物品是專門用於維護或修理這些汽車,並且沒有這些物品汽車不能發揮預期的作用。
l 2020年7月7日之前投放到市場上的物品。
l 實驗室使用的測量裝置及其零部件。
l 在法規(EC)No 1935/2004或(EC)No 10/2011範圍內與食品接觸的產品和材料。
l 在指令90/385/EEC,93/42/EEC或98/79/EC範圍內的醫療設備及其零部件。
l 在指令2011/65/EU範圍內的電子電氣產品。
l 在法規(EC)No 726/2004,指令2001/82/EC或指令2001/83/EC範圍內藥品直接包裝。
重點關注:
a. “塑化材料”是指以下均質材料:
l 聚氯乙烯(PVC),聚偏二氯乙烯(PVDC),聚乙酸乙烯酯(PVA),聚氨酯。
l 除矽橡膠和天然乳膠塗層外的任何其他聚合物(包括泡沫聚合物和橡膠材料等高風險材料)。
l 表面塗層,防滑塗層,飾面,貼花,印刷設計塗層。
l 粘合劑,密封膠,油漆和油墨。
b. “長時間皮膚接觸”是指每天持續接觸時間超過10分鐘或每天間歇接觸時間超過30分鐘。
c. “兒童護理用品”是指任何旨在促進兒童睡眠、舒緩、衛生、餵養或吸吮的產品。
溫馨提示:
歐冠提醒企業,產品中含有SVHC物質時,且含量超過0.1%時,將需要向ECHA通報或者在供應鏈內進行資訊傳遞,詳見SVHC高度關注物質要求解讀 。即日起的6個月內,單種SVHC在物品中品質百分濃度超過0.1%,且年出口量大於1噸的,必須完成向ECHA通報的義務。
官網連結:
https://echa.europa.eu/regulations/reach/understanding-reach
歐盟委員會公佈了(EU) 2018/2005,該新法規規定所有物品中的塑化材料都要符合REACH附錄XVII第51項中的四種鄰苯二甲酸酯(DIBP,DEHP,DBP和BBP)的要求,此法規2019年1月7號生效。截止目前REACH附錄XVII第51項和第52項一共測試7種鄰苯二甲酸酯。
修定內容:
1. 增加DIBP要求,因此REACH附錄XVII第51項的受限制鄰苯二甲酸酯變為以下四種:
l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l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l 鄰苯二甲酸丁苄酯(BBP)
l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
2. REACH附錄XVII第51項鄰苯二甲酸酯限用要求簡述如下:
限用情況 | 鄰苯二甲酸酯限值 | 生效日期 |
含有3種鄰苯二甲酸酯(DEHP, DBP, BBP)的玩具和兒童護理用品不得投放市場 | 塑化材料的DEHP, DBP, BBP (單一種或總和的濃度)< 0.1 % | 已生效 |
不得使用含有4種鄰苯二甲酸酯(DEHP, DBP, BBP,DIBP)的玩具和兒童用品 | 塑化材料的DEHP, DBP, BBP, DIBP (單一種或總和的濃度)< 0.1 % | 2019.1.7 |
含有4種鄰苯二甲酸酯(DEHP, DBP, BBP,DIBP)的玩具和兒童護理用品不得投放市場 | 塑化材料的DEHP, DBP, BBP, DIBP (單一種或總和的濃度) < 0.1 % | 2020.7.7 |
含有4種鄰苯二甲酸鹽酯(DEHP, DBP, BBP,DIBP)的其他物品不得投放市場(第3點所列物品除外) | 塑化材料的DEHP, DBP, BBP, DIBP (單一種或總和的濃度) < 0.1 % | 2020.7.7 |
3. 物品(除了玩具和兒童護理用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限用要求不適用於:
l 沒有與人體粘膜接觸或與人體皮膚長時間接觸的塑化材料,而專門用於工業或農業用途,或專門用於戶外的物品。
l 2024年1月7日前投放市場的飛機,或任何時候投放市場的物品,這些物品是專門用於維護或修理這些飛機,並對飛機安全和性能有關鍵的作用。
l 2024年1月7日前投放市場的機動車輛,或任何時候投放市場的物品,這些物品是專門用於維護或修理這些汽車,並且沒有這些物品汽車不能發揮預期的作用。
l 2020年7月7日之前投放到市場上的物品。
l 實驗室使用的測量裝置及其零部件。
l 在法規(EC)No 1935/2004或(EC)No 10/2011範圍內與食品接觸的產品和材料。
l 在指令90/385/EEC,93/42/EEC或98/79/EC範圍內的醫療設備及其零部件。
l 在指令2011/65/EU範圍內的電子電氣產品。
l 在法規(EC)No 726/2004,指令2001/82/EC或指令2001/83/EC範圍內藥品直接包裝。
重點關注:
a. “塑化材料”是指以下均質材料:
l 聚氯乙烯(PVC),聚偏二氯乙烯(PVDC),聚乙酸乙烯酯(PVA),聚氨酯。
l 除矽橡膠和天然乳膠塗層外的任何其他聚合物(包括泡沫聚合物和橡膠材料等高風險材料)。
l 表面塗層,防滑塗層,飾面,貼花,印刷設計塗層。
l 粘合劑,密封膠,油漆和油墨。
b. “長時間皮膚接觸”是指每天持續接觸時間超過10分鐘或每天間歇接觸時間超過30分鐘。
c. “兒童護理用品”是指任何旨在促進兒童睡眠、舒緩、衛生、餵養或吸吮的產品。
溫馨提示:
歐冠提醒企業,產品中含有SVHC物質時,且含量超過0.1%時,將需要向ECHA通報或者在供應鏈內進行資訊傳遞,詳見SVHC高度關注物質要求解讀 。即日起的6個月內,單種SVHC在物品中品質百分濃度超過0.1%,且年出口量大於1噸的,必須完成向ECHA通報的義務。
官網連結:
https://echa.europa.eu/regulations/reach/understanding-re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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