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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Feb.2019
電子電器 ‖歐盟發佈對RoHS 2.0 附件III豁免清單中鉛和鎘指令修訂案

RoHS 2.0 最新資訊
2019年2月5日,歐盟官方公報發佈了10項指令(EU)2019/169~(EU)2019/178,對2011/65/EU (RoHS 2.0)附件III豁免清單中鉛和鎘的要求進行了修訂,指令將于歐盟官方公報公佈日期之後的第二十天生效。
RoHS 2.0 修訂內容
至此,RoHS 附件III 豁免清單已進行了以下修訂:
序號 | 日期 | 發佈指令內容 |
01 | 2012年10月10日 | 發佈指令2012/50/EU,增加第7(c)-IV條;指令2012/51/EU,增加第40條 |
02 | 2013年10月18日 | 發佈指令2014/14/EU,增加第1(g)條 |
03 | 2014年03月13日 | 發佈指令2014/72/EU,增加第41條;指令2014/76/EU,增加第4(g)條 |
04 | 2017年06月16日 | 發佈指令2017/1009/EU,修訂第13(b),13(b)-(I),13(b)-(II),13(b)-(III);指令2017/1010/EU,修訂第9(b),9(b)-(I)條;指令2017/1011/EU,修訂13(a)條 |
05 | 2017年10月31日 | 發佈指令2017/1975/EU,增加第39(a)條 |
06 | 2018年5月18日 | 發佈指令2018/736/EU,修訂第7(c)-I條;指令2018/737/EU,修訂第24條;指令2018/740/EU,修訂第34條; 指令2018/739/EU,修訂第6(a),6(a)-I條;指令2018/740/EU,修訂第6(b),6(b)-I,6(a)-II條; 指令2018/741/EU,修訂第6(c)-IV條;指令2018/741/EU,修訂第7(a)條 |
07 | 2019年2月5日 | 發佈指令2018/168/EU,修訂第7(c)-II條;2019/170/EU,修訂第7(c)-IV條;2019/171/EU,修訂第8(b),8(b)-I條; 2019/172/EU,修訂第15,,15(a)條;2019/173/EU,修訂第21,21(a),21(b),21(c)條; 2019/174/EU,修訂第29條;2019/175/EU,修訂第32條;2019/176/EU,修訂第37條; 2019/177/EU,修訂第3718(b),18(b)-I條;2019/178/EU,修訂第42條。 |
RoHS法規附件III的對應條例由以下內容替代:
條款 | 豁免 | 適用範圍及日期 |
7(c)-IV | 積體電路或分立半導體電容器用PZT介電陶瓷材料中的鉛 | 到期日: – 第1至第7類和第10類,截止2021年7月21日。 – 第8類和第9類中除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和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第8類體外診斷醫療設備,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 第9類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和第11類,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
7(c)-II | 額定電壓為125V交流電或250V直流電或以上的電容器介電陶瓷中的鉛 | 不適用於本附件7(c)-I及7(c)-IV中的用途。 到期日: – 第1至第7類和第10類,截止2021年7月21日。 – 第8類和第9類中除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和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第8類體外診斷醫療設備,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 第9類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和第11類,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
8(b) | 電接觸材料中的鎘及其化合物 | 適用於第8、9及11類,到期日: – 第8類和第9類中除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和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第8類體外診斷醫療設備,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 第9類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和第11類,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
8(b)-I | 電接觸材料中的鎘及其化合物用於: – 斷路器 – 熱傳感控制 – 熱馬達保護器(不包括密封式熱馬達保護器); – 交流開關額定功率: – 6A及以上在250V交流電及以上;或 – 12A及以上在125V交流電及以上; – 額定電壓為20A及以上的直流開關,額定電壓為18V及以上的直流開關; – 在電壓電源頻率≥200 |
第1至第7類和第10類,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15 | 在積體電路倒裝晶片封裝中,用於完成半導體晶片和載體之間可行的電氣連接的焊料中的鉛 | 適用於第8、9及11類,到期日: – 第8類和第9類,除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和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第8類體外診斷醫療設備,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 第9類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和第11類,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
15(a) | 用於在積體電路倒裝晶片封裝中完成半導體晶片和載體之間可行的電氣連接的焊料中的鉛,至少適用下列條件之一: – 90納米或以上的半導體技術節點; – 所有半導體技術節點中的 300 mm2及以上的單個模具; – 堆疊模組,模組尺寸為300mm2或以上,或矽夾具尺寸為300mm2或以上 |
第1至第7類和第10類,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18(b) | 被用作含磷(例如BSP (BaSi2O5:Pb))的日曬燈的螢光粉(重量不超過1%的鉛)中作為活化劑的鉛 | 到期日: – 第1至第7類和第10類,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第8類和第9類,除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和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第8類體外診斷醫療設備,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 第9類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和第11類,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
18(b)-I | 用於醫療光療設備的螢光燈(含螢光粉,如BSP (BaSi2O5:Pb))的螢光粉(重量不超過1%的鉛)中作為活化劑的鉛 | 適用於第5類和第8類,不包括附件四第34項中的用途,並於2021年7月21日屆滿。 |
21 | 用於玻璃上釉的印刷油墨中的鉛和鎘,如硼矽酸鹽和鈉石灰玻璃 | 適用於第8、9及11類,到期日: – 第8類和第9類,除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和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第8類體外診斷醫療設備,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 第9類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和第11類,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
21(a) | 在彩色印刷玻璃中使用鎘提供過濾功能,用作安裝在顯示器和電子電器產品控制台上的照明應用元件 | 適用於第1至第7類和第10類除第21(b)項或第39項中的用途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21(b) | 用於玻璃上釉的印刷油墨中的鎘,如硼矽酸鹽和鈉石灰玻璃 | 適用於第1至第7類和第10類除第21(a)項或第39項中的用途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21(c) | 用於硼矽酸鹽玻璃以外的搪瓷的印刷油墨中的鉛 | 第1至第7類和第10類,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29 | 理事會第69/493/EEC *號指令附件一(第1、2、3和4類)所界定的水晶玻璃中的鉛 | 到期日: – 第1至第7類和第10類,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第8類和第9類,除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和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第8類體外診斷醫療設備,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 第9類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和第11類,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
37 | 硼酸鋅玻璃上的高壓二極體鍍層中的鉛 | 到期日: – 第1至第7類和第10類,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第8類和第9類,除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和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第8類體外診斷醫療設備,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 第9類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和第11類,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
42 | 適用于非道路專業使用設備的柴油或燃氣內燃機軸承和襯套中的鉛: – 發動機總排水量≥15升;或 – 發動機總排水量< 15升,發動機適用於信號啟動和滿載之間的時間要求小於10秒的應用場合;或者在惡劣和骯髒的戶外環境中進行定期維護,例如採礦、建築和農業應用。 |
適用於第11類,除本附件第6(c)項中的用途,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
RoHS 2.0 官網連結
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waste/weee/legis_e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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