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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Jul.2019

REACH ‖ 歐盟REACH法規附錄XVII新增第73項

最新資訊:
2019年6月12日,歐盟在官方公報上發佈指令(EU)2019/957,新增REACH法規附錄XVII第73項關於(3,3,4,4,5,5,6,6,7,7,8,8,8-十三氟辛基)矽烷三醇及其一取代、二取代或三取代烷基氧的衍生物的限制條款,正式將其納入REACH法規附錄XVII限制物質清單。法規將於官方公報發佈後第20天開始生效。

物質清單:
法規(EC)No 1907/2006(REACH)附件XVII中,增加了以下條目:
條目及物質名稱 限制條件
73.
(3,3,4,4,5,5,6,6,7,7,8,8,8-十三氟辛基)矽烷三醇及其一取代、二取代或三取代烷基氧的衍生物(TDFA)
1. 2021年1月2日之後,單獨或以任何組合形式存在於有機溶劑中,質量濃度大於2ppb的噴霧產品,不得投入市場提供給一般民眾。
2. 就本條目而言,"噴霧產品"是指氣溶膠噴霧器、噴霧泵、觸發噴霧器、用於校樣或浸漬噴霧應用的混合物。
3. 為保持與CLP法規一致,第1段中提到的TDFA有機溶劑如用於專業人士使用,需要清晰和永久標注"僅供專業人士使用"及"吸入致命"的象形文字GHS06。
4. 安全數據表(SDS)第2、3節應包含以下訊息:"mixtures of (3,3,4,4,5,5,6,6,7,7,8,8,8-tridecafluorooctyl) silanetriol and/or any of its mono-, di- or tri-O-(alkyl) derivatives in a concentration equal to or greater than 2 ppb and organic solvents in spray products, are for professional users only and marked 'Fatal if inhaled".
5. 第1、3和4段提到的有機溶劑包括用作氣溶膠推進劑的有機溶劑。

溫馨提示:
歐冠(CPST)提醒企業,SVHC是“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高度關注物質)的英文簡稱,是指對於人類和環境造成風險而引起高度關注的物質。根據REACH法規第7.2條款的規定,當產品中含有SVHC物質時,且含量超過0.1%時,將需要向ECHA通報或者在供應鏈內進行資訊傳遞。即日起的6個月內,單種SVHC在物品中品質百分濃度超過0.1%,且進入歐盟超過1噸/年/公司,則該物品的生產商或進口商必須向ECHA進行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