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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Mar.2018

歐盟批准食品接觸用塗層和食品接觸用塑膠中雙酚A限制要求

歐盟委員會發佈了新法規2018/213,以批准限制食品接觸用清漆和塗層以及食品接觸用塑膠(FCM)中的雙酚A(BPA)的使用。該法規從2018年9月6日起開始生效。在此日期之前合法投放到市場,受影響產品可以保留在市場上,直到庫存用盡。

法規(EU)No 10/2011修正法案
1.根據法規(EU) No 10/2011附件I的“授權單體聯合清單”,食品接觸用塑膠材料中BPA的特定遷移限值應降至0.05 mg / kg。
2.根據法規(EU) No 10/2011, BPA禁令應從聚碳酸酯嬰兒奶瓶延伸到具有防止嬰幼兒潑濺特性聚碳酸酯飲水杯或飲水瓶。

關於食品接觸用清漆和塗層新的BPA限制要求
1. 適用於食品接觸用清漆或塗層的BPA的特定遷移限值應為0.05 mg / kg。接觸下列嬰幼兒食品(參考法規(EU)No 609/2013)的清漆或塗層及製品中不得遷移出BPA:
   • 嬰幼兒配方奶粉
   • 後續配方奶粉
   • 穀物類加工食品
   • 嬰兒食品
   • 為滿足營養需求而開發的特殊醫療用途嬰幼兒食品
   • 專為幼兒設計的牛奶飲料和類似產品
2. 特定遷移限值的符合性測試的規則應參考法規(EU) No 10/2011。
3. 食品接觸清漆或塗層應附有書面的符合性聲明,除零售階段外,在製造,加工和分銷的所有階段均適用。在收到國家主管當局的要求後10天內提供適當的符合性書面檔證明。
4. 書面聲明應包含以下資訊:
    a. 制定符合性聲明的運營商的名稱及地址;
    b. 製造或進口塗層材料的運營商名稱及地址;
    c. 塗層材料及物品的名稱;
    d. 聲明時間;
    e. 適用於食品接觸材料的清漆或塗層符合法規(EC)No 1935/2004 條款3,15和17中的BPA特定遷移限值要求;
    f. 塗層材料或物品的使用規範,如:
       預期接觸的食品類型;
       與食品接觸的溫度及時間;
       法規 (EU) No 10/2011 條款17和18或其他等效資訊驗證的最高的表面積和體積比率。